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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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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渝教基函〔2019〕17号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基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不含学历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可申请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 二、认证标准申请人员参加普通高中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1门学科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笔试(不参加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的素质测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实验实作考查),11门学科笔试成绩全部合格,认定其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 三、实施时间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起,社会人员可申请参加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考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信息按照当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要求执行。 四、认证流程 (一)考试报名申请人员在每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期间,在户口或工作、生活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报名考试。报名时需提交考试申请、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审核,完善报考相关手续。 (二)参加考试 申请人员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有关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考前通知考生本人。 (三)认证审核 申请人员参加前述11门学科合格性考试笔试成绩全部合格后,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出具成绩证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全市统一制式的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书。 五、加强管理 市教育考试院要建立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电子管理系统,并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全面加强认证申请、考试报名、参考情况、考试成绩、认证结果等信息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认证工作稳妥有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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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有关本科高校,各高职院校,市教育考试院:为贯彻落实好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的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2021年高职扩招任务,《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及条件(一)招生对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群体方可报名参加我市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2021年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得报名。同等学力的认定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认证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函〔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二)资格认定1.退役军人: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2011〕608号)规定,退出现役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具体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为准。2.下岗失业人员:具有我市户籍并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具体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为准。3.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的劳动者。具体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为准。4.高素质农民:年龄在18—60岁之间,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持有《新型职业农民》或《高素质农民》证书,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相关联收入的人员。具体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为准。5.企业员工参加我市高职扩招,须为在我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市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内和市外户籍在职员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报名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情况信息;市医保局负责提供报名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信息。二、招生院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院校为开展高职专科招生的部分市属本科院校和所有市属高职院校。各有关高校尤其是“双高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国家优质高职院校、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等均要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积极踊跃参加高职扩招专项招生。三、招生计划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在各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计划中统筹安排。各有关高校要根据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生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申报本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市教委根据各校办学条件和申报情况,核准下达分校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针对退役军人须单列招生计划。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易于就业”的原则,依托本校骨干专业和特色专业,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统筹社会资源,遴选设置办学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力大、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特别是符合我市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发展领域,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大重点项目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等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国家控制类专业不参加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各高职院校扩招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可在本校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在类别、专业间调剂。确需增加计划的,应按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四、招生章程各有关高校应结合本校招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招生章程经市教委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发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中应明确院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地点、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及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地点、录取规则、学习形式或授课方式、教学总课时、录取规则(含同分考生录取办法)、学费标准、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政策措施、学历证书种类、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等。考生在报考前应详尽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五、报名安排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报名及志愿填报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报名办法和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另文通知。各有关高校要积极主动,多渠道挖掘符合报考条件的生源,按照市教育考试院要求,指导帮助考生完成报名志愿采集等工作,确保考生报名和志愿信息等真实、准确。考生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以及招生院校分类确定的录取标准、分类制定的教学安排等内容,自主确定本人报名身份。同一考生如符合多种身份资格审核认定标准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报名身份类别。六、资格审核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生资格由招生院校初审,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市公安局负责考生户籍信息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身份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企业员工身份界定;市农业农村委负责高素质农民身份界定;市教育考试院负责根据市级部门审核结果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复核。审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七、专项考试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考试工作安排在报名结束后,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实施,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考试工作方案,须报市考试教育院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高职扩招专项招生采取高职院校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的形式进行。鼓励招生院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考生考试负担。高职扩招专项招生采用“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的入学测试及评价方式。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可免予文化素质测试,由各高校根据学校培养要求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视情况免予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结束后,招生院校要按照事先公布的时间和方式,向考生发布考试成绩,公布成绩复核方法,及时受理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并进行成绩复核。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专项考试各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八、录取录取工作由各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管理。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依据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并按有关要求向市教育考试院上报拟录取名单、考生成绩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组建考生档案。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改录、换录。录取工作具体安排由市教育考试院另文通知。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实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对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报考人员,经招生院校初审并经市教委审核、市教育考试院公示后,可由招生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九、培养模式各有关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要求,主动适应面向扩招专项招生的生源特点,坚持标准不降、课程不少、学时不减、质量不低、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分类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打造适应扩招新要求的教师队伍,创新教学组织形式,探索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严格保障集中教学学时,确保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严把人才培养质量关,确保扩招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实现高质量就业。要严把毕业出口关,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降低毕业要求,严禁实施“清考”。对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录取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等群体,应单独编班,不得与高职分类考试、统一高考录取考生混合编班。十、学生管理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社会人员在校学生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新生报到、入学资格复查、学生管理办法等,统筹管理、分类指导,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除就读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外,在学籍管理以及就业等方面,与通过全国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十一、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高校要成立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高职扩招工作,制定扩招方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落实组织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和实施,统筹做好生源分析、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市教委牵头建立高职扩招集中调度机制,各有关高校要按要求定期向市教委报送扩招专项招生工作有关数据,市教委将不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二)强化疫情防控。各区县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厅〔2020〕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招发〔2020〕14号),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全。要遵循错峰错时工作要求,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分批组织报名、组织考试、增设考场措施,降低人员密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采取现场考试的招生院校要将本校考试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区县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要加大高职扩招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将相关政策规定、专业培养、就业优势以及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等向考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积极踊跃报考,确保扩招任务的完成。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妥善处置信访问题,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在阳光下运行。(四)严格考试组织。各有关高校要加强考务管理,完善考试实施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加强试题命制、监印、运送、评阅、成绩复核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所有考试环节不得要求考生参加社会机构和公司组织的测评活动,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严禁对考生不经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即录取。(五)加大保障力度。市和各区县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要求,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加快补齐教师缺口。要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退役军人其他资助和其他类别考生资助,按照现行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有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可制定针对扩招困难学生的减免学费、校内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六)严肃责任追究。各区县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和市教育考试院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考试招生监督管理,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规定,严格多样化人才选拔标准,不因高职扩招工作而降低规范管理要求。严禁招生院校以“免费就读”“承诺录取”“新生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不需要上课即可拿毕业证书”等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招生院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严禁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格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学生信息管理,对退学的学生要及时在学籍系统中予以注销,严禁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经费。对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行为,维护好考试招生工作秩序。(七)其他。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要求执行。本办法所涉考试招生政策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8月18日